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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小姐(高雄)  No.208 2010/6/6 下午 11:29:00     [點交]

請問法拍屋窗戶外之防盜窗債務人可否拆除,如不可以拍定人如何維護自身之權益,請版主惠予告知,感恩!(高雄)

 

站長回覆  2010/6/7 上午 12:26:00

 

您好!

民法第811條〈不動產上之附合〉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法院在拍賣前,請估價公司估價時,會將附著於房屋的裝潢一齊估價,所以得標人買到房屋,即同時一併購買這些附著物。而非固定的傢俱裝潢就不在估價範圍,拍賣後,仍屬原屋主所有。

法令的規定有時會有漏洞,部份裝潢介於固著物與非固著物之間,認定上會有些模糊;譬如大型中央空調、鐵窗,每位法官的看法不完全一樣。

民法 第 68 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以鐵門鐵窗而言,門窗是房子主建物一部份,無門窗房子便不完整,所以門窗是房子的從物,您買到房子即同時買到門窗(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但門窗外再加裝的防盜門窗,很多法官會認為非從物,是另一個主物,是在加強房子的功能性,它是獨立的,不在拍賣範圍。原屋主可以拆走它。

有經驗的投資客,主要希望提早和諧交屋,遇到模糊邊界的附著物,比較不會計較,甚至會預算一筆搬遷費,換取債務人不要拆東拆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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