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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小姐(竹苗)  No.221 2010/7/11 下午 01:08:00      [點交]

如果標到一間有租約.租約還未到期不點交房子.房客以不點交為拒絕付租金該如何處理?  (竹苗)

 

站長回覆  2010/7/11 下午 01:38:00

 

您好!

土地法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民法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在法院未排除租賃權,公告不點交情況下,您得標後要繼續出租給對方,不能要求法院點交房屋。


有很多房客,以為受到法院不點交的保障,在房子被標走後拒不繳租金,這是很傻不懂得法律的做法;碰到有經驗的投資人,在對方兩期未繳房租,就可依土地法第100條或民法440條終止租約。

只要對方不繳租金,您可發存證信函催繳,並在信中請對方將房租主動匯到您指定的銀行帳號;在兩個月未收到租金,再發一次存證信通知解除租約。

解除租約後,當然對方不僅不交租金,也不會將房子交還給您;接著您要向法院訴請對方交屋,以無權佔有,請求遷讓房屋,約三個月保證取得勝訴判決,您就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點交房屋。

這種案件我們處理太多,只是煩瑣,不會困難,花些心力費用,將不點交變為變點交,您還是很划算,有機會希望進一步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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