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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小姐(台南)  No.235 2010/8/14 上午 01:05:00  

請問什麼是法拍屋的指價拍賣???
在法拍屋公告上看到的!
是不是可以由債權人指定第幾拍價位來拍賣房屋???
是否會有拍賣無實義的問題?
(台南)

 

站長回覆  2010/8/14 上午 01:33:00

 

您好!

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依債權人前項之聲請為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亦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於訊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應買;債權人復願承受者亦同。逾期無人應買或承受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簡而言之,拍賣無實益的案件,債權人踐行強制執行第80條之一的規定,指定拍賣底價並陳明願負擔拍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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