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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先生(台南)  No.249 2010/9/8 下午 03:46:00  

請問
1.拍定後法院是否有義務主動通知各”承買優先權”人,俟其狀況後方能裁定拍定者是否符合承買資格?
2.有一法拍案號(無分甲/乙標),標的物僅為兩塊相鄰農地,且皆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會不會發生”優先承買權”人僅承買其中一塊而不買另一塊?不買的那塊需是否需由拍定人來承買?或針對同一法拍案號(無分甲/乙標)之所有標的需一併承買,也就是說不能只買其中一塊?
(台南)

 

站長回覆  2010/9/10 上午 11:05:00

 

您好!

1.若符合承買優先權,法院承辦書記官需發函通知優先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權,限期未表示行使優先權,即視同放棄,書記官才能通知原得標人繳交尾款;這是書記官必做的重要工作,疏忽了,可能就會俟告。

2.除非拍賣公告有特別約定,否則承買人需針對優先權部份依原條件全部承買,不能分開指定承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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