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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先生(台南)  No.254 2010/9/13 上午 11:22:00    

您好:
吾人在貴網法拍診所9/8(No.249)提問,謝謝解惑,但針對第2問之站長回答仍有不解

站長回答:
除非拍賣公告有特別約定,否則承買人需針對優先權部份依原條件全部承買,不能分開指定承買。

套一個案例,請問:
同一法拍案號標的物為兩塊相鄰農地1222及1223,且皆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當拍賣公告無特別約定時,請問站長的回答該作A或B之解釋?
A.
當鄰地1221”優先承買權”人若欲行使此權,依法僅能承買1222而不買另一塊1223,不買的那塊1223需是由拍定人來承買.
B.
當鄰地1221”優先承買權”人若欲行使此權,依法需一併承買1222及1223不能分開指定承買.

以上
謝謝
(台南)

 

站長回覆  2010/9/13 下午 12:25:00

 

您好!

如優先權人對兩塊土地均有優先權,如欲行使優先權時需兩塊同時承買,但有案例優先權人向法院表示只願承買其中之一時,少數承辦法官會准予同意只買一塊。

但如題意,相鄰土地1222,1223拍賣,鄰地1221承買條件為何?若1221均相鄰1222及1223,則原則需兩同時承買。

如1221只相鄰1222而不相鄰1223,則1221就只能優先承買1222,而無權承買1223。

強制執行法為拍賣主要根據法令,但有一些細微程序沒有明顯規定,需視承辦法官之見解,所以最快方法去詢問承辦書記官,看該案件法官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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