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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小姐(高雄)  No.257 2010/9/28 上午 11:55:00

請問站長, 法拍筆錄 < 本件為清算事件, 拍定後債務人自行交付, 不點交 >, 如此情況對拍定人有何潛在風險? 謝謝.(高雄)

 

站長回覆  2010/10/3 下午 11:38:00

 

您好!

在金服公司的金拍屋的清算拍賣案件都會有如下的公告字眼,「本件清算拍賣案件,經拍定後由聲請人即債務人自行交付,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拍定後法院不負責點交,那投標人交屋會有何風險呢?為何會有如此公告呢?

一般拍賣案件均是債務糾紛,債權人百般催討無結果,最後才透過法院公權力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被拍賣低於市價出售,通常會藉著交屋問題要求拍定人給付搬遷費,碰上無經驗的投標人,雙方未能達成和諧交屋,就衍生令人頭痛的點交抗爭。

而清算拍賣案件是債務人自行聲請破產清算,情理上債務人抗爭情況不似被強制拍賣的嚴重,所以拍賣公告註明由債務人自行交屋,法院不負責點交。

就像一般買賣,除了少數買賣雙方有爭議,否則買賣房屋都是雙方自行交屋,不需公權力介入的。

但,清算拍賣案件的聲請人畢竟財務狀況已是破產境界,拍賣後分文未拿,平白無條件交屋幾乎是不可能的。
得標人還需透過專業的第三人與對方協商、溝通,貼補些許搬遷費;萬一對方獅子大開口,強索高額搬家費,可透過訴訟點交,多三個月時間成本,等取得勝訴判決再回頭向法院聲請點交,這是最後一步,依我們實務經驗,這只是談判溝通中的籌碼,還從未走到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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