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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小姐(台北)  No.259 2010/10/5 下午 02:58:00  

債務人的法拍屋因多人持分共有又不點交很難賣出,一.二.三拍均已流標,現在進入公告應買期間,債權人已具狀聲請再減價拍賣(即特別拍賣或俗稱第四拍)請問:若第四拍再流標的話,是以第四拍流標底價再減價進行第五拍第六拍?或是又會回到公告應買程序?或是賣不出去發給債權憑證結案?(台北)

 

站長回覆  2010/10/5 下午 03:39:00

 

您好!

法拍屋經不動產鑑價公司完成估價報告,法官再詢問債權人、債務人表示竟見後,依其心證定出第一次拍賣底價,如無人應買,約一個月就8折減價...

第二次拍賣,無人應買,約一個月再8折減價...
   
第三次拍賣,無人應買,約十天就原價公告應買三個月...

公告應買,應買期三個月中,債權人可隨時提出8折減價特別拍賣...

特別拍賣,再無人應買,債權人只得承受,撤回案件或另行估價拍賣 。

另行估價拍賣後,又從第一次開始循還,法令表面上只能拍賣四次,其實幾乎無次數之限制。

第一輪特拍流標後,即視為撤回執行,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俟發現債務人有財產再執行;債權人也可針對撤回執行的案件再重新第二輪估價拍賣,再從第一次拍賣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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