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如果您有買法拍屋的任何問題,我們將以20年專業經驗提供您滿意的解答,歡迎留言發問(上班時間72小時內回覆)

 陳先生 No.34 2009/11/28 下午 12:50:00

請問若標到,國民住宅,是不是要住1年以上才能賣(高雄)

 

站長回覆  2009/11/28 下午 10:55:00

 

您好!

【國民住宅條例 】2005/01/26修正公佈

第十九條 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一年後,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如具有國民住宅購買資格者,得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

取得使用執照滿十五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該住宅及基地,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在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國民住宅條例未修正前,購買法院拍賣或中古國宅均受到相當資格的限制。

在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修正前規定:「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二年後,經該管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得於提前清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後,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

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應以具有購買國民住宅之資格者為限,並視同國民住宅配售戶。」第二項規定:「國民住宅及基地之出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有優先承購權。

原承購人及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及未婚之兄弟姊妹,自出售其住宅起五年內,不得再行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但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承購其住宅者不在此限。」

不過修正後第十九條已將承購國民住宅「應以具有購買國民住宅之資格者為限」等規定刪除,即從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購買法院拍賣或中古國宅,投標人已經不再受應具有國宅資格的限制了。

但新購國民住宅條例第七條第三項內所規定,由「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仍須受到「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所規定之資格限制,其規定之條件即須符合下列資格:

A. 年滿二十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B.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C.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

D. 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A)年滿四十歲無配偶者。

(B)父母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所以購屋者如要新購國民住宅,就無法像標購法拍國民住宅中無國宅資格的限制了。

新購之國民住宅,依其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可在於居住滿一年後,(一年指應將戶籍設於該址),則可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

或於取得使用執照滿十五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其出售則不受居住滿一年之限制。」

標購法拍國宅出售有無限制

標購法院拍賣之國民住宅,如得標人日後欲再行轉讓或出售時,是否有受到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居住滿一年」的限制呢?

依據內政部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營署宅第0920051120號函釋,則認為購買國民住宅為取得使用執照未滿十五年者,其拍定人再行轉讓時,仍應受住滿一年之限制,若該國民住宅為
取得使用執照十五年以上者,則其拍定人再行轉讓時,不受居住滿一年之限制。

所以標購法院拍賣之國民住宅,還是有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須「居住滿一年」的限制。

如果您標到法拍國宅,馬上就找到價錢不錯的買主,其實雙方還是有買賣變通方法;我在民國85年標到一間台北市士林區的國宅,那時是要受兩年設籍轉售限制,我準備先出租收取租金,等時間到再賣,沒想到竟有強烈竟願買主出現,我們打了買賣契約,對方付我七成款項,餘三成開立商業本票給我,我除了交屋給他使用,房子也給對方辦第一順位設定,等滿兩年,我們也順利完成過戶,買賣款項結清。

戲法人人會變,各有巧妙不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提供給您做參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ganj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