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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先生 No.40 2009/12/1 上午 01:36:00

財政部在(民國九十五年底)訂定所謂的「廖文權條款」,規定個人一年內出售房屋六棟以上,經認定為營業行為,就須申報營業稅。
一年出售六間以上房屋的「民眾」,除了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外,最好乖乖主動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被補稅及罰鍰。 因為被國稅局釘上查稅的案件,只要被認定是營利目的,除了須課徵百分之五的營業稅,有賺錢的話,還會被課徵百分之廿五的營所稅。
請問如何節稅,謝謝
(高雄)

 

站長回覆  2009/12/1 上午 04:25:00

 


您好!

請容許我把這篇報導先刊出來

2009/09/01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廖文權條款 年賣屋逾6棟須繳營業稅

廖文權以個人名義大量買賣法拍屋避繳營業稅,為「補破網」,財政部趕緊在當年(民國九十五年底)訂定所謂的「廖文權條款」,規定個人一年內出售房屋六棟以上,經認定為營業行為,就須申報營業稅。

財稅官員私下表示,廖文權案發生後,賦稅署檢討相關規定,發現當時規定的確有不清楚之處。財政部發動全國五個國稅局調查,發現從九十一年到九十四年間,全台每年賣出超過六戶法拍屋者近四千人,這些人多數是將公司賣屋行為灌到個人買賣名義來「節稅」,為避免類似爭議日後層出不窮,決定緊急修改相關規定。

由於這項課稅原則訂得很突然,為了減輕法拍業者衝擊,財政部特別提供一年的緩衝期,九十七年才實施。

當時財政部和各國稅局訂定了查稅標準,個人在一年內出售房屋超過六棟,就會被列為查稅對象,調查買賣房屋資金流程與頻率。換句話說,一年出售六間以上房屋的「民眾」,除了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外,最好乖乖主動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被補稅及罰鍰。

因為被國稅局釘上查稅的案件,只要被認定是營利目的,除了須課徵百分之五的營業稅,有賺錢的話,還會被課徵百分之廿五的營所稅。


政府財政窘困,為了選舉,又大開福利支票,所以財政部到處在開發財源;民國97年起開始課徵法拍屋營所稅,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能課到的稅是有限的;法拍大戶,甚或小咖的,沒有不找人頭的。

如果您每年得標的法拍屋數量會超過五件,建議趕快找人頭,以他的名義投標,為安全起見,得標房子每件都辦貸款,或者您直接設定第一順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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