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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先生(高雄)  No.112 2010/1/16 上午 10:05:00    

上個月到高雄法院跟朋友見習標房子,投完標也沒待在投標室,走到愛河邊喝咖啡,等一個多小時,投標室已開完標,大家都走光,我們就到書記官辦公室報到,也不影響我朋友標到房子的權益. 但昨天我在板橋法院投標,因事情忙,請公司小姐先幫我投標,我忙完事情再到書記官處,等我問書記官有無標到,書記官跟我講,法官本宣佈我得標,因我不在場,連叫我三聲,就判我廢標,接著宣佈少我1萬塊的次標遞補得標;我當場向書記官抗議,書記官說跟他抗議沒有用,不服可以寫異議狀進來. 請問寫異議狀有用嗎?要如何寫?標輸人家就算了,但這樣子沒標到真幹!同樣是法院,高雄和板橋為什麼兩套制度? (高雄)

 

站長回覆  2010/1/17 下午 06:36:00

 

您好!

法院是一國多制的地方,不僅各法院不完全一樣制度,甚至同一家法院,不同的法官也是不一定相同的做法;以板橋法院開標,得標人未馬上到法官開標櫃台領據蓋章,有些法官連叫三聲不應即判廢標,另外具人情味的法官在全部開完標,結束離去前再叫一遍,不應才會判您廢標,更有些心懷大度的法官不管您應不應,一律仍為得標,他是不輕易判廢標的。

法官有獨立審判的職責,遇有爭議事項,每位法官執法從寬及從嚴的心證,會對當事人產生權益莫大變化;依我們公司而言,經營法拍屋業務20多年,每次受客戶委託,投標前戰戰競競準備及投標時最少兩、三位人員陪同客戶投標;投下標單前,都要相互再檢查一遍標單內容,寧可事前充分準備、多檢查,也不能疏忽被判廢標。

依我們對板橋法院的了解,您的廢標已成定局,縱使送異議狀,也沒有翻案的機會了,下次請小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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