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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小姐(高雄)  No.117 2010/1/21 下午 07:00:00  [點交]

站長您好 有些法拍土地筆錄中載明不點交 是因為該筆土地是既成道路 那麼這筆土地還有投標價值嗎 謝謝您(高雄)

 

站長回覆  2010/1/22 下午 09:44:00

 

您好!

很多的法拍土地,拍賣範圍非全部,只是拍賣部份持分,這一類土地因有土地法34條之一問題,拍賣公告會註明「拍賣持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所以拍賣時均無人問津。

或者土地是既成道路供眾人通行,拍定後法院也無法點交給您。

以上的土地,表面看似無投資價值,但經多次拍賣無人投標,價錢不斷往下掉,甚至低於土地公告現值很多,也許就會碰到有心人,買來當公司資產,或者抵稅用,戲法人人會變,各有巧妙不同,那就看各人的用法了。

【參考法條】土地法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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