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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先生(台南)  No.132 2010/1/30 下午 11:26:00         [其它]

為什麼建物謄本所有權登記日期是95年(買賣),而他項權利部之銀行(設定)登記日期是94年?不合理.(台南)

 

站長回覆  2010/1/31 上午 07:26:00

 

您好!

一般人買賣房屋習慣,均會要求賣方還清原抵押借款,再由買方重新找銀行辦理設定抵押貸款,而目前買方貸款銀行均有提供助還前胎的服務,所以所有權登記日期都會早於他項權利的登記日期。

但其實所有權轉讓與他項權利轉讓是可以獨立進行的,買賣雙方也可以約定;買500萬房子,賣方借款尚有400萬,買方支付賣方現款100萬,由買方承接原賣方貸款責任,他項權利部份就不要再找銀行重新辦理了,就產生所有權登記是95年,他項權利登記是94年的情況。

此種情形,大都買賣雙方相當熟識,或者買方貸款條件無法高於原賣方借款;對買方而言,省事又便利,對賣方來講,買方如未履行繳款被銀行拍賣,只要拍賣價足於清償銀行借款,本人也無任何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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