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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小姐(高雄)  No.133 2010/2/1 下午 02:10:00          [稅金]

本人因個人綜所稅率為21想請問若買賣法拍屋獲利,以公司名義或個人名義較能節稅,謝謝(高雄)

 

站長回覆  2010/2/1 下午 06:57:00

 

您好!

公司名義出售時,房屋部份需開立發票,繳交5%營業稅,年底更需報繳營業所得稅,以公司名義標購法拍屋短期投資獲利,稅金成本會較個人名義還高。

法拍屋得標時,如土地標價遠低於當年度公告現值,馬上轉手有土地增值稅成本跑出來,個人除一般稅率20~40%外,還可申報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公司就不行了。

除非是長期收租投資,用公司義經營,配合其它開銷沖稅,否則法拍市場很少用公司名義做短期投資的。

最近幾年,國稅局一直在推動,針對一年投資出售三間以上法拍屋,即視同營業行為,需比照公司繳營業稅,並且要追繳前五年稅額,造成業界一陣譁然;經業者聯合找立委陳情、抗議,96年元月定案,96年年底前為緩衝期,從民國97年起,投資法拍屋出售戶數超出六戶時要課繳營業稅及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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