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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先生(高雄)  No.138 2010/2/4 上午 10:08:00          [點交]

因為家裡最近看了一間法拍屋,由房屋仲介介紹的當我們標下來之後,有告知住在裡面的房客必須搬出可是房客說:因為之前有繳交給房東2個月房租的押金,如今房東跑路了,所以要向我們要那兩個月的押金原本在去年的12月份他們就應該搬出去了,到現在一直都沒有搬也沒有給我們房租費!甚至要我們給他錢讓他們出去找房子等他們找到房子才要搬出去!請問有這麼不合理的事情嗎?難道我們標下這個法拍屋我們必須替那位房東收尾嗎?讓我覺得有點莫名其妙也告知的仲介,他也說他有在處哩,可是如今也2月了一點下文也沒有!請問站長,我能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呢?法拍屋照道理說不是要查封嗎?為什麼還會讓房客繼續租下去呢?(高雄)

 

站長回覆  2010/2/4 下午 05:30:00

 

您好!

法院剛開始查封時,有租約的房子,法院是不能執行點交,得標人成為新房東,需承受原房客租約關係,原租期與租金不能變動,這是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的精神。也因此查封後,原房客仍能繼續居住在裡面。

在民法第425條中,得標人沒有承受返還押金規定,且押金是原屋主拿走,原房客需向原屋主索討。

在第一次拍賣無人投標後,債權人均會以民法第866條,房客租約影響抵押權,而請求法院將租約除去,使公告變為點交狀態。

首先,您要先查證,您投標時的拍賣公告,是記載拍定後點交呢?或不點交呢?如點交,一方面請代標公司與對方協商交屋,另方面進行法院點交程序,依我們作業時效,約能在兩個多月交屋。

萬一是不點交,則您只能向對方請求租金給付,或雙方談妥交屋條件,法院是不會受理您點交聲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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