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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台南) No.160 2010/3/8 上午 04:18:00 [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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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想去標法拍屋,請問以下問題: 1.有關停車位問題:因資料顯示,除建物外,尚有3個建物的共同使用,其中有1建物使用約有12坪,經打聽後,知其為停車位,但主委說,前屋主已將其使用權賣給第3者,所以,停車位使用問題很複雜,請問站長先進,大樓的停車位(無獨立產權),只有共同使用權,其權利義務如何劃清. 2.除停車位問題外,是不是前手所欠的管理費及..,都必須由後手負責清掉 3.還有什麼需注意的(本標的物為典交),ps:問過法院,他說:沒說有停車位的典交,就是沒停車位,真得是這樣嗎 (台南) |
站長回覆 2010/3/8 下午 1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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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Ans1: 投標法拍屋大樓,最常見的糾紛,就是大樓車位問題。
早期大樓車位產權,除管理委員會的停車證,地政機關也是獨立產權,它擁有一張權狀,房屋被查封,房子與車位併同拍賣,比較沒有爭議。
但從民國80年後蓋的大樓,車位產權大部份登記在公共設施裡,與真正的大樓公共設施混在一起,法拍屋的車位糾紛就層出不窮;這些被拍賣的屋主,房子被查封,含在公共設施的車位,理所當然也同時被查封;有時連他自己也不曉得,或者他是惡意的,竟在被標走前,憑管委會的停車證,把車位先賣掉了。
車位屬不動產,要以登記為主,未經地政機關產權轉移是無效;這些法律常識不見得大家都懂,有很多的案例,債務人憑管委會的停車證,出售車位,除了有代書辦理買賣合約外,還找該棟大樓的住戶當見證人呢!
買法拍屋大樓時,要先辨明有無車位,可從歷年來,該棟大樓曾被拍賣的案例,分析公共設施比例有無異狀,有車位的公共設施比例一定比較偏高。
第二步查明該拍賣房子,每月繳納管理費金額中,有無含車位清潔費或維修費的數字;並詢問管理員詳細使用情形。探詢要有技巧,問到您想要問的,低調的調查,千萬不要打草驚蛇。
最後如確定有車位,但實際已出售別人,如果還要買,要當做沒有車位行情,壓低投標價位。得標後,透過訴訟,打官司取回車位。
在訴訟進行中,隨時與對方保持互動,只要他願意和解,貼補些和解費,讓官司早點落幕。不論他是善意第三者,還是蓄意與債務人勾結,反正您少標一個車位的錢,願意和解,用1/4或1/5車位的和解預算和諧結案,您也不吃虧!!
Ans2: 從法院的判決及營建署的解釋,法拍屋的得標人從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開始,即有負擔管理費責任,但之前積欠的管理費則與其無關,管理委員會無權也不該向得標人催討。
但如在拍賣公告中有記明『拍定人應繼受執行債務人所積欠之管理費債務』,則拍定人繼受前手積欠管理費為本次拍賣必要條件,得標人當然得繳清前手債務。
所以法拍屋得標人是否應繳清前手積欠的管理費,分為兩種情形: (1)拍賣公告載明,由拍定人承擔,則拍定人就必須承擔。 參考判決:臺中地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判決 (2)拍賣公告未載明,則後手不必承擔 。 參考判決: A.臺北地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號判決 B.高雄地院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一四二號判決
如確定拍賣公告未註明拍定人負擔,則手積欠旳管理費與您無關,請持法院判決與管委會協商,或者直接聲請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
Ans3: 法院的公告點交筆錄,每一家法院,甚至同一家法院不同的承辦法官做法也不盡相同;有明確的車立點交筆錄當然代表同時點交車位,也有不少無車位字眼,但最後卻能爭取到車位,則看法拍功力及經驗的高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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