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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小姐(高雄)  No.201 2010/5/20 上午 10:49:00  

向法院申請第一次點交, 法院限期原屋主15日搬離. 屆15日屋主未搬離, 向法院陳報後, 如果在法院派人來履勘前, 與原屋主達成協議, 給付搬遷補償費後搬離. 請問是不是要通知法院不需要來履勘, 還是履勘要照常進行? (高雄)

 

站長回覆  2010/5/21 上午 01:00:00

 

您好!

法院點交三道手續:15天自動搬遷命令、法院現場履勘、法院強制點交;以我們處理的經驗,緃使進展到強制點交階段,只要對方願意自動交屋,我們也會協商法院給他七天時間,甚至再貼補他少許搬遷費用。

投標人是透過法院買到法拍屋,其實與原屋主雙方不認識、無仇恨,如果因為強制點交,讓對方含怨而走,對以協助投標人和諧交屋的我們總是一件憾事。

雖然有法院點交的保障,但萬一原屋主不理性抗爭,或者故意躲起來,讓法院及得標人處理一大堆屋內留置物,對於得標人也是很傷神的。

與債務人折衝協調是一門很深的學問,您面對的是被貼封條拍賣的屋主,對方已沒有『面子』上顧慮,幾乎都會獅子大開口要搬家費;得標人一方面要快速圓滿交屋,另方面搬遷費又要控制在預算範圍內,没有精密的沙盤推演,得標人會額外付出不少費用。

您提議履勘當日當著法院的人面前,一手交錢一手交屋是很好,但對方可能會擔心屆時法院來交屋,您反悔不付錢;您可與對方先簽協議書,付部份前款,餘款等法院履勘時再一手交屋及交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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