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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小姐(台北)  No.226 2010/7/17 下午 08:47:00     [點交]

法院筆錄如下::
本件標的物xxxx建號據債權人查報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拍定後點交,xxxxx建號且係拍賣應有部分,並無分管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

請問"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情形"是什麼意思?這種情形是否都是不點交。
謝謝~~

(台北)

 

站長回覆  2010/7/19 上午 01:29:00

 

您好!

如果拍賣不動產的產權範圍不是全部,而是應有部份,如持分1/3,則另有持分產權2/3不在拍賣範圍,法院就會公告拍賣應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很多大樓車位產權屬非獨立產權,是附屬在共同使用部份(即公設)內,但大樓管委會有明確記載車位是何人所有,即代表此車位雖拍賣應有部份產權,因有分管契約,大部份法官拍定後會以點交處理。

另有部份拍賣案件,其分管情形是模糊的,如法院公否不點交,得標後需以訴訟方式解決,官司打贏,就能聲請強制執行,不點交變點交了。


參考連結:■法拍屋車位被 偷賣,我要如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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