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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先生 No.51 2009/12/4 上午 04:40:00

敝人因居住的需求,向法院投標且得標一戶四樓加四樓頂增建的房屋,法院在拍賣公告上有寫著 [四樓於拍定後點交 頂樓屬違章建築 不得以權利移轉證明 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 但並沒有不點交的記載 近日向法院提出點交申請 法院的 點交通知上也僅有寫四樓點交 而沒有寫四樓頂增建部份的點交 想請問104專家 頂樓那部份也是拍賣範圍的拍品 為何法院沒通知要點交? 四樓點交後是否視同增建也已點交 ? 後續我該如何處理才不會有後遺症。 謝謝  (台北)

 

站長回覆  2009/12/4 上午 09:53:00

 

您好!

頂樓增建如果未在拍賣範圍,不屬您買到,法院當然不會併同點交給您,但如有在拍賣範圍,只要拍賣公告上無第三人租約,法院就要負責點交。

如何知曉有無在拍賣範圍,各法院的公告不盡相同,有些法院針對增建物會另外囑託地政機關來測量、編臨時建號、繪畫建物平面,並訂有底價,這是最明確的公告;有些法院只是在拍賣公告註明含未保存建物拍賣。

另有部份增建物無獨立通道,獨立經濟價值,法官視為主物之從物,雖沒註明在拍賣範圍,但法院會以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之原則,一併點交給得標人。

由您的題意 [四樓於拍定後點交 頂樓屬違章建築 不得以權利移轉證明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 ,公告一定有含增建物的拍賣,您會領到權利移轉證明的產權,只是不能逕向地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而已,並且要自負被拆遷的風險,表明您有買到增建違章所有權,所以法院要負點交給您的責任。

在進行點交時,記得提醒承辦法官或書記官,同時要把頂樓增建部份併同點交,這是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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