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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台北)  No.74 2009/12/16 上午 08:02:00            [法拍程序]

我(稱甲)與朋友乙,丙,丁四人共有一塊土地,我的持分2/5,餘3人持分各1/5,我與乙有借錢給丁,現丁被別人法拍,請問我與乙在無人應買,法官詢問有無債權人要承買時,我與乙同時表示要承買,法官到底要賣給誰? 如果被別人買走,我與乙,丙都有優先承買權,那三人如何決定誰買呢? (台北)

 

站長回覆  2009/12/16 上午 10:23:00

 

您好!

一、法拍屋開標後無人投標,法官會當場詢是否有債權人要行使承買權利,如有多位債權人要承買,部份法官以抽籤決定,有些法官則請債權人當場出價,以加價最高者得標。

二、共有人有行使優先承買權利,但有多位共有人要承買時,一般法官會協調一位承買,協調不成,則由各共有人以每人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如甲持分2/5,乙持分1/5,丙持分1/5,丁持分1/5,丁被拍賣,甲乙丙都有意願承買時,則由甲乙丙按持分比例承買,甲買到丁持分1/5的2/4,乙丙各買到1/4。

參考法條:

名稱:土地法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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