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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馮先生(台北)  No.78 2009/12/18 上午 08:03:00               [增建] 

看到一棟透天法拍屋,除了主建物外,現屋主又在旁邊加蓋一間約7坪的鐵皮屋,如果我買到,請法院來點交,萬一對方要搬到鐵皮屋住,法院會不會連同鐵皮屋一齊點交? (台北)

 

站長回覆  2009/12/18 下午 08:25:00

 

您好!

全省各法院對未保存增建物,除高雄法院會委託地政事務所測量、編臨時建時、繪建物平面圖,並定有底價外,餘法院大都以概括性字眼,含未保存增建拍賣,將增建物視為從物,與主建物一齊鑑價拍賣。

如果此增建物為獨立通道,有獨立經濟價值,未與主建物打通相連,且不在拍賣公告標示拍賣底價,點交時債務人如主張增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將會造成點交困擾。

所以投標前,您必需調查該鐵皮屋有沒有與主建物相連打通,有無獨立通道,這是這間房子可不可標的關鍵。

佷多債務人經高手指點,向法院陳報獨立增建物為第三人所有,主張不在拍賣範圍,讓得標人很傷腦筋;97年民法修正,獨立增建物縱使為獨立主物,且為第三人所有,只要在查封之後所建築,債權人仍可依民法877條聲請併付拍賣。

您所說的約7坪鐵皮屋有可能為獨立主物,為何債權人未能一併查封,建議先洽詢債權銀行,了解情況比較保險。

參考法條:

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68 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877 條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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