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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小姐(高雄)  No.95 2010/1/3 下午 08:25:00                                     [其它]

1.法院筆錄記載如下 :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具農民身分的民眾可以購買嗎 ? 可不可以麻煩版主用白話文說明
2. 法拍物件有無工程受益費要向哪個部門查詢 ?(高雄)

 

站長回覆  2010/1/4 上午 11:30:00

 

您好!

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農業發展條例公佈實施以前,政府法令是「農地農有」,要買農地,除農民身份以外,還要申請自耕能力證明,購買資格有很大限制。

農業發展條例實施後的法令政策為「農地農用」,,不是農民也可以自由買賣農地,但需做農地使用;非做農地用途時,原免徵地價稅及買賣土地增值稅的優惠就會被取消。

購買法拍農地與一般農地的資格是一樣的。

所謂私法人即為民間公司行號,一般個人買賣農地沒有什麼限制,公司行號就不容易購買了,除非公司是與農業經營有很大關係,而且事先要報淮取得許可。

二、有無工程受益費詢問左鄰右舍是最直接辦法,或者到工務局、稅捐單位、鄉鎮公所也可問得到。

參考法條:

農業發展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第 33 條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農業發展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第 34 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得承受耕地;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應檢具經營利用計畫及其他規定書件,向承受耕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證明文件,憑以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當地農業發展情況及所申請之類目、經營利用計畫等因素為核准之依據,並限制其承受耕地之區位、面積、用途及他項權利設定之最高金額。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之移轉許可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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