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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先生 No.399 2011/12/2 上午 09:13:00  

在筆錄中看到這一點,不太了解,可以請問一下嗎?
若這件土地增值789萬,需要繳很多稅之後,才可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嗎?
土地增值稅不是賣掉之後才要繳嗎?

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依第30條第1項第5款但書規定審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拍賣法院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規定,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實施之拍賣程序亦應適用(高雄)

 

站長回覆 2011/12/2 上午 10:02:00

 

您好! 

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依第30條第1項第5款但書規定審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拍賣法院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規定,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實施之拍賣程序亦應適用

法拍屋拍賣後,債務人要繳交土地增值稅,法院會從得標人繳交投標價款中優先代扣債務人的土地增值稅;然而有些拍賣案件得標價款不足繳交時,拍定人需代為繳清差額後法院才會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我們網頁所列出『土地增值789萬』,是指土地投標底價低於目前土地公告現值789萬,如果投標人以底價得標,當年度再轉售時,即面臨兩次轉手土地增值額789萬,自用稅率10%,要繳交78‧9萬土地增值稅,一般非自用稅率則更高。

也許投標人是購屋自住,等10年後才有可能換屋出售,當等10年再出售時,除了這10年因土地公告現值增加所產生的增值稅外,還要加上當年度法拍的土地增值789萬(自用稅率10%,稅額78‧9萬),所以這筆稅款是跑不掉的,早繳晚繳而已,一定要把它列入今天的投標成本。

不論土地增值是否高於789萬,這一部份是不會影響得標人取得權利移轉證書的。

請參考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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