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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先生(台北)  No.154 2010/2/27 上午 12:01:00     [點交]

我買一個法拍屋屋主欠朋友的錢,所以約定給對方有二十年的租約抵債租約經過公證,因為租約抵債也收不到租金,目前已經跟屋主及其債務人協商好用一定金額,處理搬遷及租約問題那要用什麼樣的書面契約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啊?(台北)

 

站長回覆  2010/2/27 上午 12:32:00

 

您好:

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之效力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法律要保護經濟上的弱者(房客);房東縱將房子出售他人,房客原有的租約不受影響,租期還有多久?租金月付多少?都不能改變,只是房東換人而已。得標人成為新房東,如果要求法院強制將房屋點交給得標人,就違反了民法第425條,所以拍賣時,法院一定會公告「第三人承租中,拍定後不點交」。

民法第866條〈其他權利之設定〉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其實法律更保護財團,所有的租約在第一次拍賣流標後,均會被債權銀行以民法第866條排除,變成有點交案子。

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精神,就是租期與租金不受影響;得標人變為新房東,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萬一您碰上惡劣假租約。如

   一.租金一次付清
   二.長租期,低租金
   三.以押金抵租金(或以債務抵租金)
   四.以押金利息抵租金(或以債務利息抵租金)
   五.不定期租約

那都是有類似「海蟑螂」的法拍高人在指點,如果沒有高超的法拍功力,您還是收不到租金。

如果這一件案子尚未投標,而且仍為不點交,縱使已跟對方談妥搬遷條件,對您還是風險很大,何不催請銀行以民法第866條排除,變成點交再進場投標呢?

假若您已得標,要將雙方和解條件訴之法律契約,最好的方法,聲請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做調解筆錄,或請公證人為雙方簽公證契約;調解筆錄或公約契約都是視同判決,有很大強制力量,對雙方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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