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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小姐(高雄)  No.156 2010/3/3 上午 12:41:00      [其它]

我大哥欠多家銀行卡債無力償還,他的戶籍在我家,日前銀行寄來法務催告函指:所屬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可查封台端所有動產,法院人員、管區警察機關及鎖匠得至戶籍地強制執行(查封項目包括:電視機、冷氣機等)。欠錢的不是我們,我大哥也沒任何動產,家裡全部東西都是我們的,請問銀行及上述人員有權利來搬東西嗎?我們該如何自保? (高雄)

 

站長回覆  2010/3/3 上午 10:03:00

 

您好!

您的大哥欠債未償,但戶籍在您家,銀行催收函寄送到債務人戶籍所在地是必然的,日後法院訴訟或執行文件,也都會以戶籍地為送達處所,除非您大哥將戶籍遷出,否則仍會收到上開文件。
    
另債權人(銀行)向法院取得執行裁定後,即可再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但法律規定,僅限於債務人的財產才能強制執行。

您大哥雖設籍於您家,但戶籍地的財產並非都是銀行可執行的財產,銀行須證明該財產確屬您大哥所有,法院民事執行處才能進行查封、拍賣等執行程序,只憑債務人設籍,就聲請該房屋內的動產等進行查封、拍賣,不會被法院接受,除非法院誤認而查封拍賣。

若您的財產被法院誤判查封,可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的救濟途徑;此外,除非有法院命令,否則任何人都無權利查封。

您收到的催告函,應該只是債權人或其委託的催債公司催繳動作,目的是給您壓力,希望您們趕快還債,而非法院的查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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