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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高雄) No.164 2010/3/13 上午 11:32:00 [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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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若標到一間160萬的房子,除了160萬房價外,我還要付哪些費用,及稅金(高雄) |
站長回覆 2010/3/13 下午 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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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除了標價160萬以外,您還會有以下成本:
1、現住人搬遷費:縱使有法院點交保障,因點交流程長達三、四個月,為了提早交屋,並避免屋內裝潢被破壞,預算一筆可接受的搬遷費是免不了的;通常對方都會要價很高,如能找有經驗的第三人出面折衝協調,比較能控制在標價1%範圍。
2、稅金: A.契稅 契稅是針對房地產中的房屋部份,繳納對象是買方,從法院得標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辦理產權地政登記,拍定人要繳納房契稅,計算方式為房屋評定現值當稅基,再乘以6%稅率。
B.財產交易所得稅(轉手出售才需繳納) 財產交易所得稅提房屋出售時,房屋所得要納入年底綜合所得一併課稅,每位投資人各人所得除售屋所得外,另有薪資所得,股票所得,種種 所得,都要合併報繳所得稅,並視所得多寡有不同的稅率,甚至售屋所得稅率,也視各縣市及年度內出售幾戶而有不同課稅標準,所以「財交稅」的計,雖不是很大的數額,但也要在投標前粗略算出。
C.房屋稅 每年5月份,房屋所有權人都會收到稅捐機關核課之房屋稅單,課徵期是從前年7月1日到今年6月30日,稅基為房屋評定現值,稅率依用途分下列三種: 1.住家用:1.2% 2.營業用:3% 3.非營業、非住家:2% 房屋稅一年12個月份,若得標取得移轉證書日起至課徵6月30日止,持有時間未滿一年,可依月份比率聲請分算,如當年5月1日才取得 移轉證書,根據分算比率,只需繳納2/12而已。
D.地價稅 地價稅為每年11月份開徵,課徵期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地價稅不像房屋可依持有持時間聲請分算,以9月15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拍定人如在9月15日前取得移轉證書,則當年度地價稅為拍定 人繳納,如在9月15日後才取得移轉證書,則地價稅與拍定人無涉。 地價稅稅基為公告地價,稅率分 1.自用住宅用地(非出租及供營業):0.2% 2.其它:1~1.5% 以上兩者相差5倍以上
E.土地增值稅(轉手出售時需繳納) 土增稅為不動產買賣中土地部份,賣方土地如有增值,即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在拍賣時,如土地標價低於公告現值,再轉手即有土增稅成本產生;依一般稅率計算,第一倍增值,稅率20%,第二倍增值,稅率30%,第二倍以上增值,稅率40%,如能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則其稅率為10%。
所以有經驗的投資客,對於房屋底價300萬,土地底價200萬,總底價500萬的房子,要標550萬,加價50萬時,一定會全部都加在土地上,無非就是要墊高土地取得成本,減少爾後出售的增值稅,這是寫標單最基本,又很重要的法拍常識。 萬一房子座落有兩筆土地時,加價金額要加在那筆土地,或者兩筆土地各加多少,牽涉更專業的計算,才能達到最大節稅目標。
3、其它費用: A.水,電,瓦斯費:前手積欠的水電費仍要由得標人清償,如欠太多,電費可重新聲請新表,費用3300元,但如斷電達兩年以上,要透過有甲級電匠水電行聲請,費用多3000元左右;水費欠費超出1500元,重新聲請水表比較划算。
B.大樓管理費:很多大樓管理會多會從得標人處追討前欠管理費,但依法律關係,得標人是不需負擔手積欠,要跟管委會據理力爭。
C.代書費:過戶或設定貸款及規費。
D.工程受益費:前欠費用要由得標人支付才能完成過戶,有這種費用的案例不多,注意附近有無重大工程建設在進行,左鄰右多訪查,有必要前往稅捐機關或公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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