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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先生(台南)  No.210 2010/6/14 上午 10:01:00     [法拍程序]

甲方為乙方的遺產管理人(乙方已過世) 若乙方生前有筆土地向銀行貸款但乙方往生後該筆土地尚未還清貸款而現在該筆土地已落入法院拍賣請問甲方是否有優先承買的權利若有,應該參考哪些相關法條 (台南)

 

站長回覆  2010/6/14 上午 10:41:00

 

您好!

關於優先承買的權利,主要針對共有人、租地建屋或房屋出售時基地所有人,立法意旨,使不動產朝向產權單純,避免糾紛之出現。

依據法條為土地法第 34-1 條、第 104 條及第 107 條,而甲方為乙方的遺產管理人,均不屬法條內的權利人,所以無優先承買的權利。

名稱:土地法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D006000134-1

名稱:土地法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D0060001104


名稱:土地法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107 條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D00600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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