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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先生  No.63 2009/12/10 上午 11:23:00                                              [點交]

債務人把房子無償提供給公司的員工使用,法院公告不點交,但現在訪查的結果確認現住人已經搬離該住所,請問之後法律上處理的程序是要怎麼做?拍定後向該公司的員工寄出存證信函,限定其於時間內搬離,之後在透過訴訟的程序等勝訴後向法院申請點交。請問這樣處理有什麼問題嗎?當初法院之所以公告不點交的原因就是因為有第三人在使用中,雖然現住人已經離開了,但在法律上處理程序的對像是該公司的員工嗎?還是要針對債務人本身?(竹苗)

 

站長回覆  2009/12/10 下午 02:56:00

 

您好!

無償使用的法拍屋,很多法官會以點交處理,少部份公告不點交;所謂無償即是無代價,意指無租金支付,而有償則是要支付房租。

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之效力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法律要保護經濟上的弱者(房客);房東縱將房子出售他人,房客原有的租約不受影響,租期還有多久?租金月付多少?都不能改變,只是房東換人而已。得標人成為新房東,如果要求法院強制將房屋點交給得標人,就違反了民法第425條,所以拍賣時,法院一定會公告「第三人承租中,拍定後不點交」。

而無償借用不受民法第425條的保障,只要您得標成為新所有權人,可以向該公司的員工寄出存證信函,終止原借用關係,請其立即交屋;如未搬離,則必需透過訴訟,以對方無權佔有,請求遷讓房屋,並要求對方要賠償搬遷之前,您相當租金的損失。

這種官司約三個月左右您會取得勝訴判決書,之後再向民事執行處請求點交房屋,執行對象當然是對方公司的員工,而非債務人。

如果確定對方已搬離,已斷水斷電,或者鄰居宣稱已沒人,您可以考慮直接開鎖交屋;保險起見,多找幾位朋友做證,萬一屋內有留置物,看是請法院來處理,或者自行清點造冊及照相存證,移置別處保管等對方回來拿;這一部份的處理,其實與標得法拍屋,屋主跑路,得標人自行交屋方式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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