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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高雄)  No.139 2010/2/4 下午 11:51:00         [其它]

請問一下這3塊土地
他的財產所有人為何是債務人? 而不是債權人?




高縣 路竹鄉【土地】 文南段407 409 410 3 筆
(高雄)

 

站長回覆  2010/2/5 下午 02:51:00

 

您好!

本件為杏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請求分割共有物,因無法原物分割,所以判決變價分割。

本件不動產共有人計29位,各人擁有持分不一 ,杏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部所有權人為被告(包括自己),向法院請求分割共有物,法院判決變價分割。

要變價分割,就要透過法院公開拍賣,債權人為勝訴原告,即杏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債務人為29位所有權人,調閱杏友實業股份有限公的土地謄本所有權部的「限制登記事項」,杏友實業股份有限公是債權人也是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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