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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先生(台北)  No.193 2010/4/29 下午 11:26:00     [其它]

本人近日向法院標得房屋一棟,但該屋社區管理費已積欠甚多,本人不想繳納前手所積欠的管理費,找遍任何法條及法院判例,本人也無義務繳納,但保全公司及轄下的守衛以此為理由,不讓我將傢俱遷入,請問我是否可以告他妨害自由?(台北)

 

站長回覆  2010/4/30 下午 11:50:00

 

您好!

前手積欠管理費,除非拍賣告有註明得標人需負擔前手積欠額,否則拍定人是無義務代為繳納;這都是保全公司不懂法令,當初債務人遲繳時,即應以法律行動處理,疏於追繳,只想等得標人來再追討。

您已是所有權人,百分之百有權自由進出,保全公司拒絕您的傢俱進入,實務上是犯了妨害自由之罪;但如果保全公司以您未經法院點交,尚未取得房子使用權,不讓您所有權人出入,在理字及法上還是勉強站住得腳。

如果您是自行點交,也許您要與保全公司委婉溝通,但如您是經由法院點交取得房子使用權,不妨先找管區派出所協助,萬不得己再向檢查官提起妨害自由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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