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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小姐(高雄)  No.196 2010/5/7 上午 12:20:00     [點交]

有間法拍屋公告的內容是,…建物第三人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閱卷後得知是第三人把建物當倉庫使用,只堆放了一些個人的東西,並沒有人居住使用,也沒有租約。像這樣的情況要怎麼處理較好?可以用這個和法院申請點交嗎?(司法院第一廳74.6.29(74)廳民(二)字第四九七號函認為,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乃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故原由承租人占用之不動產,於拍定後既由債務人占用,執行法院即應准許點交予拍定人或承買人;如承租人於拍定前即已離去亦同(載司法周刊雜誌社印行「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民事特別法」第一○○七頁至第一○○九頁)。拍定人對於此項情形,可行使其點交之權利,自不應予以忽略。)謝謝!!(高雄)

 

站長回覆  2010/5/7 下午 08:26:00

 

您好!

強制執行法在民國85年大翻修前,債權人以民法第866條排除租賃權,法院仍是以不點交處理,拍定人得標後,只要向民事庭提起訴訟,以無權佔有,請求遷讓房屋,約三個月即能贏得官司,強制執行點交房屋。

那時拍賣房屋以不點交居多,一般自住型民眾很少走進投標室,法拍市場幾乎是投資客天下;排除不點交障礙,除了訴訟解決外,因得標價低,投資人都有預算一筆給對方搬遷費,一方面打官司,另方面不斷與對方折衝協調,很快的時間雙方即能達成和解。

目前不點交案子很少見,大部份第一次拍賣有租約不點交,等到第二次拍賣就被銀行排除變成點交;碰到少數的不點交,除了拍賣公告的解讀外,最重要現場訪查,了解對方是善意或惡意佔用,以便預算搬遷費的高低;因公告為不點交,競標者會少,可以較低價錢得標,配合談判技巧,扣掉支付的搬遷費還是很有賺頭。

去年碰到兩件客戶委託不點交房子,投標前訪查,一件不定期租賃,底價850萬,為善意承租,得標後補貼對方押金5萬元,兩個月交屋;另一為底價400萬,惡意佔有(有流氓背景),得標後給對方40萬搬遷費,一個月交屋;雖然支付搬遷費,但兩件都只有我們一人投標,都是底價得標,客戶仍覺得很划算。

依本人經驗,拍賣公告筆錄只是一個參考,現場的訪查反而更重要,有些點交法拍屋,屋主抗爭性強,得標人又沒預算搬遷費,反而比不點交更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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