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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夢小姐 No.13 2009/11/3 上午 11:33:00

第一次沒人標法拍屋那麼第二天就直接打八折公告嗎?公告時間多久?每次與每次的時間間隔多久?謝謝!

 

站長回覆  2009/11/4 上午 09:10:00

 

您好!

法拍屋經不動產鑑價公司完成估價報告,法官再詢問債權人、債務人表示竟見後,依其心證定出第一次拍賣底價,如無人應買,就8折減價...

第二次拍賣,無人應買,再8折減價...
   
第三次拍賣,無人應買,就原價公告應買三個月...
公告應買,應買期三個月中,債權人可隨時提出8折減價特別拍賣...
特別拍賣,再無人應買,債權人只得承受,撤回案件或另行估價拍賣
另行估價拍賣後,又從第一次開始循還,法令表面上只能拍賣四次,其實幾乎無次數之限制。所以您才會聽到流標五、六次的案子。

強制執行法第 93 條: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相關網址: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1000493

而在第一次拍賣無人投標時,法院會主動公告第二次拍賣,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3條 ,公告時間距離投標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照各法院實務做法,如未碰到特殊狀況,第二次拍賣日距第第一次投標日時間約四星期到五星期。

第三次拍賣日距第第二次投標日時間也是四星期到五星期;而公告應買要在第三次拍賣流標後十天公告開始應買,那什麼時候會接著第四次拍賣(特別拍賣)呢?

從公告應買開始到特別拍賣會有下列三種發展:
  1.公告應買三個月期間,有人具狀應買,拍賣終結
  2.公告應買三個月期滿,債權人未提出特別拍賣聲請,本案即撤回
  3.公告應買三個月期間或屆滿,債權人提出特別拍賣聲請,法院再打8折排出特別拍賣。

在拍賣過程中,萬一債權人提出延緩執行,法院會淮予三個月停止拍賣;三個月屆止,又可聲請再延緩執行一次,總計兩次,共可停止拍賣六個月。

萬一您中意的案子在第一次拍賣後,債權人聲請延緩執行,您等的第二次拍賣時間可能從四個月到七個月(延緩執行三個月加一個月公告),這就是拍賣的特殊狀況。

名稱:強制執行法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10 條 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
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
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
延展執行期日。

相關網址: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10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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