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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台北) No.150 2010/2/17 下午 04:51:00 [法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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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有一土地法拍案件.註明持分2分之1.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是何意? 是說就算我標到也不一定買得到嗎?持分2分之1的土地不能分割嗎? 何謂金融服務公司案件? 土地使用分區的第一種住宅區是何意?(台北) |
站長回覆 2010/2/18 下午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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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土地法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共有的土地出賣時,其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投標人拍定時,法院會依同一價錢通知各共有人,是否要行使優先權,無人購買時,法院才會通知得標人來繳投標尾款。
二.持分土地2分之1原則上可聲請分割,如原物無法分割,可訴請變價分割。
三.五、六年前由於法院拍賣量過大,為消化法拍屋,所以政府立法特許成立「台灣金融服務公司」,協助法院民事執行處進行拍賣程序,金融服務公司案件即俗稱金拍屋,有別於目前的法拍屋。
無關公權利力部份,如拍賣作業及拍後分配款發放,法院視情況委由金融服務公司協辦,但查封及點交房屋仍為法院處理。
四.區域土地分為”非都市土地”及”都市土地”兩種,各自依據其土地計畫目的之使用強度及使用類別而劃定土地使用分區,並做為管制之依據。
非都市土地分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及其他使用區或專用區;都市土地則分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風景區及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等,視各地方之都市計畫而定;同時各使用區還可以再細分分區,如住三之一、工一、工二、工三等分區。
目前住宅區與商業區建蔽率、容積率如下所示: 第一種住宅區 建 蔽 率40% 容 積 率80% 第二種住宅區 建 蔽 率50% 容 積 率150% 第三種住宅區 建 蔽 率50% 容 積 率240% 第四種住宅區 建 蔽 率50% 容 積 率300% 第五種住宅區 建 蔽 率60% 容 積 率420% 第一種商業區 建 蔽 率40% 容 積 率240% 第二種商業區 建 蔽 率50% 容 積 率300% 第三種商業區 建 蔽 率60% 容 積 率490% 第四種商業區 建 蔽 率60% 容 積 率630% 第五種商業區 建 蔽 率70% 容 積 率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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