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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 No.20 2009/11/20 下午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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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房屋租賃契約租期超過五年,須經公證才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 我雖然取得租約影本,上面也完全沒有公證的印章或文字,可是還是不敢確定該租約有無辦理公證。請問:目前法院公證處或一般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時,會在原租約上蓋印章及加註文字嗎?還是另外開給公證證明書,或者兩項都有。如果在原租約上蓋印章,請問一般多蓋在哪裡?加註文字,會寫些什麼?我拿到的租約影本完全沒有公證機構的印章或文字,是否可以認定沒有辦過公證?(台北) |
站長回覆 2009/11/21 上午 1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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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民法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法律要保護經濟上的弱者(房客);房東縱將房子出售他人,房客原有的租約不受影響,租期還有多久?租金月付多少?都不能改變,只是房東換人而已。新所有權人成為新房東,如果要求房客交屋,就違反了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
但為防止長租期假租約綁住新所有權人,政府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佈修法,五年以上長租期的租約需經公證才受民法第425條的保障。
由於法律不溯既往,如果租約是在88年4月21日之前簽訂超出五年的長租約,縱使是私約非經公證,承租人還是有「買賣不破租賃」之保障。
租約公證除了在法院進行外,也可透過民間公證人公證,但公證租約一定有「公證」字眼,而且租約內容也能看到是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的名稱,您如果拿到的租約影本完全沒有公證機構的印章或文字,那就表示是私約,未經公證。
雖未經公證,您還是要注意租約簽訂起始日期是否在88年4月21日之前,那是關鍵之所在。
以上的回覆,希望您能滿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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