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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先生(高雄)  No.94 2010/1/2 上午 08:44:00                                    [法拍程序]

1、請問房地產法拍底價如何定? 2、ㄧ拍、二拍、三拍底價如何定? 3、如果三拍未成交銀行如何處理? (高雄)

 

站長回覆  2010/1/2 下午 02:24:00

 

您好!

Ans1:法院拍賣不動產標示內容是分成土地及房屋兩部份,房屋又分主建物(含附屬建物),增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及共同使用部份(可能含車位坪數),而座落之土地從一筆至數筆都有可能;每一樣標示都要訂底價,拍賣原則,是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當估價公司收到法院送來的法拍屋,他要根據法院查封的各項不動產標示,各別估價;原則上,土地依當年度公告現值,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做小幅度略為調整,即完成估價報告書。 估價完成後,法官會再徵詢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除非提出的意見與估價數字有極大出入,而且法官認為估價結果確實有相當問題,否則實務上很少會再提交第二家重新鑑價。

其實目前法拍市場,資訊暢通,投標者眾,市場自動會平衡底價的高低;縱使估價與市價有落差,如偶而出現第一次拍賣底價太低,造成投標室大爆滿,第一拍就高價出標;相反訂得太高,也會有拍賣四次也賣不掉的窘境。

Ans2:第一次拍賣底價公告後,屆時無人投標,再打八折公告第二次拍賣,又流標,再打八折公告第三次拍賣。 法律規定每次減價最多20%,大多數法院也是八折降價,只有基隆法院曾有一段時間是打九折,現在也恢復八折了。

Ans3:第三次拍賣仍無人投標,債權銀行可以進行另一種拍賣,以第三次拍賣的底價公告應買三個月;如有人應買,不必加價,但要以第一位送應買狀的投標人優先,稱「定價錢,比時間」。 在三個月應買期,債權銀行隨時可聲請再打八折請法院排第四次拍賣,稱特別拍賣,也是最後一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或第四次拍賣流標,銀行也可以債權人名義承買,或者撤回執行,甚至再重新估價,從第一次拍賣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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